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6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颖华与吉林东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华,吉林东方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33号原告张颖华,女,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吉林东方医院,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郑丽红,系院长。原告张颖华与被告吉林东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闫 雪 莲人民陪审员 杨淑��人民陪审员 付 英 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 凯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