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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2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思韬与何菊仙、何健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云01民终2626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结的(2015)盘法民初字第1470号何思韬诉何菊仙、何健玮身体权纠纷一案,上诉状上“何思韬”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签,该签字上所摁指印也并非本人所为,另外随上诉状一并移送的授权委托书也并非何思韬本人所签。结合本案上诉费并非何思韬本人所缴纳以及其不清楚具体上诉时间的事实,虽然何思韬现表示认可他人代为上诉的行为,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何思韬本人应当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故何思韬现在不能对他人代其上诉的行为进行追认。何思韬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导致其上诉权丧失,不发生上诉,现将案件退回你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