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汇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雪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汇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周雪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15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内蒙古嘉昱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汇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周雪强,总经理。被告:周雪强,住托克托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汇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久公司)、周雪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汇久公司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本金59970元;支付违约金5999.99(本金*10%);安装欠款额每日1‰巷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2、汇久公司向垫富宝公司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万元。3、周雪强对汇久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垫富宝公司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汇久公司、周雪强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企业在垫付宝网站(网址www.dianfubao.com)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10》,或以企业名下车辆提供担保并由企业出具担保函(LS10),垫富宝公司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公司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2016年6月12日汇久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后汇久公司、周雪强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如前所述担保函件。2016年10月28日,汇久公司在卖方会员托克托县恒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消费59970元;2016年10月28日,汇久公司在卖方会员杨晓亚处消费30元。以上交易垫富宝公司替汇久公司垫付了消费款项,汇久公司仅归还垫富宝公司0.03元,尚欠59999.97元拒不归还垫富宝公司,故垫富宝公司提起诉讼。汇久公司未作答辩。周雪强未作答辩。垫富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证明:1.垫付宝公司与内蒙古汇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2、周雪强为不可撤销连带担保人;2、《垫付宝交易协议》、垫付宝会员交易记录、垫付宝银行汇款单。证明周雪强通过网购进行销售款提现的过程且金额为59970,其未按约定日期偿还垫富宝公司的客观事实。汇久公司、周雪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因垫富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事实:2016年8月15日,汇久公司通过垫富宝公司指定的垫付宝网站注册成为该公司的垫付宝会员(编号:垫000155012/蒙呼托克托000141)。同日,汇久公司(乙方)与垫富宝公司(甲方)在刘峰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以下主要条款:“乙方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公布的垫付宝授信规则,在甲方处获取一定的信用额度,并使用信用额度在垫付宝卖方会员处消费;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服务费;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因本合约所产生的或本合约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合约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汇久公司在向垫富宝公司出具《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内贴保证人周雪强身份证复印件)后,向该公司申领了具有消费垫付功能、账号为×××的垫付卡一张。2016年10月28日,汇久公司持其上述垫付卡在垫富宝公司的垫付宝会员在卖方会员托克托县恒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处消费59970元;2016年10月28日,汇久公司在垫富宝公司的卖方会员杨晓亚处消费30元。2016年10月31日垫富宝公司依约替汇久公司垫付上述消费款项,,并在扣收杨晓亚服务费411元后,将59589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杨晓亚。垫富宝公司在垫付上述消费款59999.97元,汇久公司应归还该款的日期未偿还该笔消费款,应支付本次违约金5999.99元。垫富宝公司以汇久公司至今仍未归还其垫付的上述消费款为由,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汇久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自双方签章时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权利的同时均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汇久公司向垫富宝公司申请垫付卡,在使用该垫付卡的过程中在该公司卖方会员处消费并由该公司垫付消费款后,没有依约归还该公司为其垫付的消费款而引致本案纠纷。为此,汇久公司应负全责。对垫富宝公司要求汇久公司归还垫付款59999.97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对垫富宝公司诉求的违约金5999.9元,符合上述合约中“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的约定,虽然其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未归还垫付款5999.9元而造成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可按等额借款民间借贷月利率2%计算)。鉴于汇久公司没有到庭抗辩要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应视其放弃该项抗辩权利;故对垫富宝公司要求汇久公司支付违约金5999.9元的诉请,本院亦予支持。周雪强与垫富宝公司签订的《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2)》中约定,周雪强对汇久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约定合法有效,本院对周雪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汇久公司、周雪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汇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59999.97元。二、被告内蒙古汇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5999.9元。三、被告周雪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内蒙古汇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麟书人民陪审员 郝 羽人民陪审员 刘海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