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韦燕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燕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4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燕妃,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现住江门市江海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鹤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胡燕平,广东皓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诉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燕妃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洁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燕妃及其辩护人胡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韦燕妃通过QQ认识了被害人罗某1,随后两人建立情侣关系。2015年9月左右,韦燕妃得知罗某1与其他女人有关系后产生报复念头,遂向罗某1虚构了自己怀孕的事实。2016年6月,韦燕妃又将其与丈夫明X文生育的小孩的照片上传到其QQ空间,并告知罗某1已生下小孩。截至2016年12月,韦燕妃先后以产检、抚养小孩等为由共骗取了罗某1人民币(下同)42300元。2017年2月12日,韦燕妃退还给罗某11000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韦燕妃与被害人罗某1因还钱问题协商不成,遂两人一齐到鹤山市公安局桃源派出所处理,期间韦燕妃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韦燕妃通过家属退赔了41300元给被害人罗某1,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庭审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罗某1的陈述,证人罗某2、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燕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是因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不正常交往所引发的,其和被害人存在特殊关系;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亦已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积极交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被告人韦燕妃缓刑。故除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外,还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和被害人是多年的情侣关系,本案是由于被告人发现被害人与其他女性有关系后报复心理而引发的,是属于因恋爱纠纷的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其已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燕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韦燕妃作案时使用的苹果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兆雄人民陪审员 李洁晶人民陪审员 朱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