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丽与王宁、李华梅、王佩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王宁,李华梅,王佩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2民初488号原告:王丽,女,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王宁,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被告:李华梅,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现羁押。被告:王佩华,女,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原告王丽诉被告王宁、李华梅及王佩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郭 嵩人民陪审员 高敏华人民陪审员 李继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都舒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