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海航与陈才学、陈才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航,陈才学,陈才千,王永兴,颜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994号原告:吴海航,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才学,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才千,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王永兴,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颜艳艳,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吴海航与被告陈才学、陈才千、王永兴、颜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海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吴海航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渭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