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清纯与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清纯,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0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清纯,男,1956年6月2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太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兴隆街。法定代表人:方民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光,辽宁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清纯因与上诉人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清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玉龙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