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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曹乙球与被告周美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乙球,周美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686号原告:曹乙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美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龙泉路**号。负责人:罗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乙球诉被告周美燕、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曹乙球于2017年7月18日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乙球撤回对被告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乙球撤诉。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庚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