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樊开金与刘乾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开金,刘乾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736号原告:樊开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季儒,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乾厚,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樊开金与被告刘乾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七月六日立案。原告樊开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樊开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