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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樊开金与刘乾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开金,刘乾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736号原告:樊开金,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连林,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季儒,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乾厚,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原告樊开金与被告刘乾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七年七月六日立案。原告樊开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樊开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