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2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2362号之二原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司徒镇河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725451265。法定代表人:吴正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许柯,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65号,组织机构代码13584430-7。法定代表人:张祥生。被告: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97号,组织机构代码55029780-6。法定代表人:邢木平。原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镇江汇成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兴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9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9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亚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 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