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万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聚农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万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漳州市聚农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628号原告:漳州市万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瑞丰苑1幢A区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0645314G。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娜,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春婷,福建品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聚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33号银冠大厦4楼4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843314556。原告漳州市万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聚农农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万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9元,减半收取计789.5元,由原告漳州市万隆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惠敏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