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胡志善与蒋小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善,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善,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蒋小龙,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双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志上与被执行人蒋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蒋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小龙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但被执行人蒋小龙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12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三忠审 判 员 邓江跃代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仕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