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5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尚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尚恩,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员,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7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公诉刑诉[2017]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尚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江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尚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尚恩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宁波市鄞州区美高梅KTV驶往海曙区青林湾小区,0时30分许,行驶至江北区大庆南路与江安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江北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于是对其进行了酒精呼��仪测试,测试结果达134mg/100ml,民警又将王尚恩带至宁波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在王尚恩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7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尚恩在庭审中不表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照片、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告知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执勤报告、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吕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尚恩的供述,鉴定意见酒精含量呼气检测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尚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尚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尚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晓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颜芸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