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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359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与邱春凤、贾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邱春凤,贾考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35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金海中路35号。负责人:李晔,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萍,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永红,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春凤,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贾考兰,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邮储东台支行”)与被告邱春凤、贾考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东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柳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春凤、贾考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储东台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邱春凤、贾考兰归还借款本金263576.24元,利息6689.71元,合计270265.95元。并从2017年5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733%计算逾期利息。2、确认原告对被告位于东台市x村x号楼x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邱春凤与贾考兰系夫妻。2016年5月18日,邮储东台支行与邱春凤、贾考兰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7万元,期限180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同时约定,被告以其自有的位于东台市X村X号楼X室的房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5月19日,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了贷款27万元,约定年利率4.41%,逾期利率5.733%。借款初期被告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但从2016年8月起被告未能足额还款。截止2017年5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63576.24元,利息6689.71元,合计270265.95元。被告邱春凤未应诉、答辩。被告贾考兰未应诉、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贷款放款单、借据、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不动产登记证明等证据在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8日,邮储东台支行(贷款人)与邱春凤、贾考兰夫妇(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其发放个人购置房屋的贷款,金额为27万元。2、借款用途用于购买坐落于东台市X村X号楼X室的房产;贷款期限180个月,自2016年5月18日至2031年5月18日,实际放款以借据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下浮10%,基准利率调整,次年1月1日执行新的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连续发生逾期3期或者累计逾期6期,在借款期间,借款人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贷款人认为已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履约能力事件,贷款人可以取消原有的利率优惠,将贷款利率调整为人民银行(贷款人)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如购车和购买商业用房的,则为50%)确定。4、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包括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5、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东台市X村X号楼X室的房产。邱春凤作为借款人、抵押人,贾考兰作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在合同尾部签字。合同签订后,邮储东台支行与邱春凤、贾考兰于2016年5月18日在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苏(2016)东台市不动产证明第140036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权利人为邮储东台支行;坐落X村X号楼X室,担保的债权数额27万元,债权确定期限2016年5月18日至2031年5月18日。2016年5月19日,邮储东台支行向邱春凤发放贷款27万元,贷款借据、放款单上载明: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9日至2031年5月19日;年利率4.41%;用途为购房;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指定还款日20号。贷款发放后,邱春凤按月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起,邱春凤、贾考兰开始违约,至2016年12月,邱春凤、贾考兰累计归还借款本金6423.76元、利息5967.42元,合计12391.18元。至2017年5月20日,邱春凤尚欠邮储东台支行借款本金263576.24元,利息6689.71元,合计270265.95元。因邱春凤、贾考兰未按约还款,邮储东台支行诉至本院,要求如前所请。另查明,双方在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时,签署了《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约定X村X号楼X室为借款人所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移动电话为138××××0496、189××××8780;并声明如上述送达地点发生变化,应在3日内到银行重新签订地址确认书,如未重新签订,上述地址即视为借款人确认的送达地。银行或法院按上述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视为借款人已接受。本院在通知邱春凤、贾考兰应诉时,该地址无人接收,电话停机。本院认为:邮储东台支行与邱春凤、贾考兰所订立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邱春凤、贾考兰借款后未能按约归还本息,邮储东台支行诉讼要求其立即归还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及利息,应视为邮储东台支行按合同约定对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宣布立即到期,邱春凤、贾考兰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还款责任。合同签订之后,邮储东台支行与邱春凤、贾考兰对抵押的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邮储东台支行与邱春凤、贾考兰的抵押合同生效,邮储东台支行的抵押权成立。邮储东台支行作为案涉房屋抵押权人,有权在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的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邮储东台支行要求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邱春凤、贾考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春凤、贾考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63576.24元、利息6689.71元(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并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本金263576.24元按年利率5.733%计算逾期利息;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行对被告邱春凤、贾考兰所有的坐落于东台市X村X号楼X室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款项在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348元,减半收取2674元,由被告邱春凤、贾考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树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