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存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付存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870号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和阳大街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347738266D。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任该商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计林,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郭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永,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系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郭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付存生,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南宫市,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存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存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辉霞审 判 员 郭计锁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轻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