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福建鑫瑞置业有限公司、陈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福建鑫瑞置业有限公司,陈庚,陈泉俤,曹明仁,陈小青,林志军,郑学述,翁祖钦,翁祖发,杨吓敏,林青水,苏小琳,郑启秦,方彩红,林宗朝,刘祖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初5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住所地永安市。负责人:李兴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香,女,汉族,1984年2月22日出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员工,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舟,男,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员工,住永安市。被告:福建鑫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庚,董事长。被告:陈庚,男,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陈泉俤,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曹明仁,女,汉族,1957年1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陈小青,女,汉族,1981年3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志军,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郑学述,男,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祖钦,女,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翁祖发,男,汉族,1952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杨吓敏,女,汉族,1960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青水,男,汉族,1974年12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苏小琳,女,汉族,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郑启秦,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方彩红,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宗朝,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刘祖平,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被告福建鑫瑞置业有限公司、陈庚、陈泉俤、曹明仁、陈小青、林志军、郑学述、翁祖钦、翁祖发、杨吓敏、林青水、苏小琳、郑启秦、方彩红、林宗朝、刘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以福建鑫瑞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的本案贷款已经还清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11149元,减半收取355574.5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吕 士 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文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