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陆建锋与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建锋,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申8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陆建锋,男,1975年7月10日生,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5区16号。法定代表人:严明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长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连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陆建锋因与被申请人淮安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淮开民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陆建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璇审 判 员 王艳代理审判员 陶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