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宽城区优乐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宽城区优乐便利店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59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区优乐便利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吴中印象A区第13幢102号门市。经营者:张丽丽,女,汉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十三委**组。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宽城区优乐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宫 平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艺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