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福刚与王福金、崔宝芬、义县大榆树堡镇石匣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刚,义县大榆树堡镇石匣子村民委员会,王福金,崔宝芬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刚,男,1956年10月10日生,住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环,辽宁燕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县大榆树堡镇石匣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大榆树堡镇石匣子村。法定代表人:李玉兴,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金,男,1957年11月9日生,住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宝芬,女,1956年3月20日生,住义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占海,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满族,住义县。上诉人王福刚因与被上诉人王福金、崔宝芬、义县大榆树堡镇石匣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福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王 翔审判员 文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惠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