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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湖北襄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中孚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襄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襄阳中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襄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251号。法定代表人:曾庆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襄阳中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明泽,该公司董事长。在执行湖北襄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中孚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的货款收入51万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 杨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庆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