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陈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丹,陈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661号原告:铁岭市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北市路29号。法定代表人:马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丹,女,1983年12月31日出生,住辽宁省西丰县。被告:陈晓勇,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陈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丹、陈晓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龙之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丹、陈晓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强代理审判员 房兵代理审判员 高 润 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