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6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艳飞诉黄柏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飞,黄柏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10号申请人:王艳飞,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黄柏山,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艳飞因与被申请人黄柏山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柏山经营的丰宁满族自治县东两间房沙场的沙子10000.00立方及整套洗砂设备予以扣押,保全价值30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艳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柏山经营的东两间房沙场的沙子10000.00立方及整套洗砂设备予以扣押,扣押期间由被申请人黄柏山负责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