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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民初9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川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川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960-1号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川县交口河镇。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保林,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广元市川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西三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赵燕,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期。法定代表人:闫朝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新城区八府庄村**号。法定代表人:武文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富县康盛小区。负责人:苏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川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广元市川浩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富县分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李亚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常忠民、人民陪审员郭改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亚莉审 判 员  常忠民人民陪审员  郭改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