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恢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391徐州市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吴庆方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恢39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现更名为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号。法定代表人霍怀玲,局长。委托代理人夏为峰,徐州市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吴某某,系沛县杨屯镇万客隆超市业主,男,1969年8月7日生,汉族,住沛县。徐州市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吴某某行政处罚一案,(2014)沛非诉行审字第00894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某某的银行存款,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吴某某的房地产,无房产可供执行;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被执行人吴某某缴纳罚款1500元后,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徐州市沛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愿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322执恢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翠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