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刘成元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刘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59号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路4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桑宝莉,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镇冶金建材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刘成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刘成元,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成元在北京泰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3800万元。申请保全价值2060万元。申请人提供其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成元在北京泰发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3800万元。保全价值206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