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与刘东连、孔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刘东连,孔春华,孔庆环,陈允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6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文昌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289882240R。法定代表人:陈民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常明,该行员工。被告:刘东连,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孔春华,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孔庆环,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陈允进,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与被告刘东连、孔春华、孔庆环、陈允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城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韦永禄代理审判员 伍德松人民陪审员 庄隆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贵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