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171 夏加国申请执行杨永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加国,杨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夏加国,男,汉族,1984年7月17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被执行人杨永斌,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瓮安县。本院(2017)黔2725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限被告杨永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加国借款本金人民币十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杨永斌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杨永斌未按生效判决书规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夏加国与被执行人杨永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杨永斌差欠申请执行人夏加国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共计101150元;二、被执行人杨永斌自愿于2017年9月28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101150元;三、若被执行人杨永斌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夏加国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夏加国与被执行人杨永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杨永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夏加国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业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