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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七飞与冯云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七飞,冯云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298号原告:沈七飞,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学钱,宁波市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云雷,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奉化区。原告沈七飞与被告冯云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沈七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七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七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七飞负担。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