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小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刑初32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小连,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7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4月13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被取保候审,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连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黄小连到南昌县莲塘镇莲西路腾讯网吧上网。被告人黄小连见收银台处有一台苹果6S手机,遂趁无人之机盗走。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1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林国洋的陈述,估价意见,刑事照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91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黄小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小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明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