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674-1号原告:李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杨某,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起诉时被告张某某、杨某查无下落,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水淮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