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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乔宝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宝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4刑初92号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宝君,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居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净检刑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宝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宝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乔宝君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北师范大学校园篮球场内,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高兴泽放在篮球架下的黑色苹果牌手机(7PLUS)盗走,后逃离现场,并将手机藏于家中。后被告人乔宝君于2017年5月31日在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乔宝君盗窃的手机还给高兴泽。被告人乔宝君与被害人高兴泽达成和解协议,高兴泽表示谅解乔宝君的行为并不再追究乔宝君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宝君无异议,亦无辩解,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发还清单、谅解书及被害人高兴泽陈述、被告人乔宝君供述等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宝君在东北师范大学(净月校区)校园篮球场内将被害人高兴泽苹果牌手机(7PLUS)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乔宝君盗窃的手机还给高兴泽,高兴泽对乔宝君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乔宝君供认不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乔宝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高兴泽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乔宝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已返赃并得到被害人高兴泽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宝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昊天人民陪审员  李 炜人民陪审员  翟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