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天元与冉明才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元,冉明才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714号原告:王天元,男,汉族,1968年2月9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作奎,重庆市北碚区偏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冉明才,男,汉族,1963年3月4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维,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天元与被告冉明才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王天元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天元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天元负担。审判员 黄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