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秀珍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秀珍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秀珍,女,1975年7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江永县,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永州市看守所。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底,被告人田秀珍在江永县桃川镇新宅村田某家销售“地下六合彩”,田某、蒋某夫妇帮助其开码单。2016年春节期间的第26期之后,田秀珍将其上线“广东小叔子”(另案处理)介绍给田某,由田某夫妇接手销售“地下六合彩”,每期可销售约2000元,田某夫妇按销售额10%提成,田某根据销售“地下六合彩”金额扣除提成数、兑奖金额后,当余款累计一定数目时,将钱汇给田秀珍,再由田秀珍与“广东小叔子”结算。2016年8月2日19时许,田某、蒋某夫妇在家销售第87期“地下六合彩”时被民警抓获,当期共销售1835元。至案发,被告人田某、蒋某夫妇总共销售“地下六合彩”约100000元,牟利约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田秀珍于2017年3月9日在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埔寨镇汇威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该院认为,被告人田秀珍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扰乱国家彩票市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秀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田秀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处警经过、账本、码单、交易记录、收据等;证人田某、蒋某、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田秀珍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通知清单、微信聊天图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秀珍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秀珍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秀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秀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秀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蒋公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