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丽华、李珠与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华,李珠,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郭丽华。申请执行人:李珠。被执行人: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郭丽华、李珠与被执行人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5)并民初字第83号、(2016)晋民终391号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72.6839万元及利息、执行费8412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刘大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杰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