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行审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经济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97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法定代表人余志贤。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8月,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经济合作社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非法占用278平方米土地建造公园,现已完工。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了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建筑物。所占土地278平方米为耕地,位于基本农田范围内,属于限制建设区,不符合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破坏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按照《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12]55号)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规定的罚款幅度,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经济合作社改正违法行为;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100平方米建筑物,恢复278平方米耕地原种植条件;并处破坏278平方米基本农田每平方米96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6688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1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7]第2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6]3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拆除被执行人建德市梅城镇望山村经济合作社违法建造的100平方米建筑物及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内容,交由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人民币26688元的内容,由建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