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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段贤德与广东智多星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贤德,广东智多星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137号原告段贤德,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广东智多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智多星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义昂,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智多星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段贤德与被告广东智多星食品有限公司、黑龙江托普康儿乳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贤德于2017年7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段贤德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贤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贤德负担。审 判 员  刘洪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桂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