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1民督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生财与被申请人李世贵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世贵,王生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04号申请人:李世贵,男,现住门源县。被申请人:王生财,男,现住门源县。申请人李世贵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世贵称,2015年9月3日被申请人王生财因资金困难为由,向申请人借款2048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被申请人王生财没有履行给付义务。要求被申请人王生财给付申请人李世贵借款2048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生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世贵借款20480元。申请费104元,由被申请人王生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