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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景秀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刑初10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景秀,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3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景秀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景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2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景秀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广场华为官方店盗走该店门后面桌子上的一部待维修的华为MATE7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9.6元)。2、2017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景秀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赛格科技园4栋三楼大圣网咖,趁被害人谢某吃饭之机,盗走其放在该网咖047号电脑桌上的一部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3.6元)。3、2017年3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景秀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广场A座二十三楼华强广场酒店大堂南侧HEIV蜜蜡店,盗走被害人刘某1放在该店柜台上的一部小米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8.17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景秀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被告人李景秀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处警经过等书证;证人韦某1的证言;被害人叶某1、谢某和刘某1的陈述;被告人李景秀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三份;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景秀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景秀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景秀犯盗窃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景秀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系初犯,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景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翁雅玲速录员 李韵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