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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4民初2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绍鹏与姚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绍鹏,姚长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4民初2036号原告:曲绍鹏,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姚长欣,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原告曲绍鹏与被告姚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曲绍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绍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宫继英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高爱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商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