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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与温州巨鼎法兰有限公司、张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温州巨鼎法兰有限公司,张祥,项朴,周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3293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中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779351989L。负责人:杨俊,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剑、黄爱清,系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温州巨鼎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龙珠街。组织机构代码:67956544-5。法定代表人:项朴。被告:张祥,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住龙湾区。被告:项朴,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周小燕,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与被告温州巨鼎法兰有限公司、张祥、项朴、周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撤诉。本案诉讼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城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程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