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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周红,缪国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叶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肖,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阳,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女,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国兴,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周红、缪国兴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6)粤2071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48元,上诉人周红、缪国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何泳东审 判 员  陈亦和代理审判员  钟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