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9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汇林湾置业(徐州)有限公司与任金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林湾置业(徐州)有限公司,任金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9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汇林湾置业(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建国西路财富广场A-2203室。法定代表人:闫家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任金方,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林湾置业(徐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任金方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6)苏039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金方银行存款1133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