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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四消与张林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四消,张林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2865号原告:张四消,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被告:张林堂,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四消诉被告张林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四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四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四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四消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中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