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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周大伦与彭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伦,彭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822号原告:周大伦,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春环,重庆龙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剑杰,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周大伦与被告彭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周大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大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大伦负担。审判员  张雪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中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