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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翁素英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翁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8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法定代表人:卜海国,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素英,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发,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翁素英系重复起诉,应当驳回翁素英的起诉。本案属于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移送至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诉讼,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翁素英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环城东路翰林苑处经过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路段受伤,该地点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毅翀审判员  危 薇审判员  缪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