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孔瑞亮、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瑞亮,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民终7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瑞亮,男,1964年1月8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祥,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下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63630192。法定代表人:陈文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孔瑞亮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瑞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祥、被上诉人煤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瑞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孔瑞亮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孔瑞亮与煤电公司签订《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合同期自200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29日止,已满12年。孔瑞亮多次要求煤电公司给孔瑞亮办理社保和医保,2016年11月16日孔瑞亮书面请求公司给孔瑞亮缴纳社保医保,并且表明如果有给本人缴纳社保医保愿放弃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但煤电公司未给孔瑞亮投保医保社保,无耐之下孔瑞亮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四十七条的规定煤电公司应当支付孔瑞亮经济补偿金。煤电公司辩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标准及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如劳动者因工伤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诉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具有法律依据故不应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孔瑞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孔瑞亮与煤电公司的劳动关系;2.判决煤电公司支付孔瑞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0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10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23100元、停工留薪期的经济补偿金52812元,合计138621元;3.判决煤电公司支付孔瑞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81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入职时间:2005年3月1日二、合同签订情况:2015年3月1日签订《农民轮换工劳动合同书》,之后,连续签订四次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16年12月29日。三、工资标准:计件工资。四、工伤保险办理情况:已办理。五、受伤时间:2011年12月5日。六、住院起止时间:第一次住院期间从2012年1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第二次住院期间从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合计住院天数133天。七、医疗费支付情况: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煤电公司付清。八、工伤认定情况:工伤。九、伤残等级鉴定时间:2012年5月25日。十、伤残等级:伤残九级。十一、停工留薪期:参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本院酌定孔瑞亮的停工留薪期为五个月。十二、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因:孔瑞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十三、福建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620元。十四、仲裁请求事项:1.解除孔瑞亮与煤电公司的劳动关系。2.煤电公司支付孔瑞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960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100元,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231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2812元;3.煤电公司支付孔瑞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812元,以上合计191433元。十五、仲裁结果:1.煤电公司应为孔瑞亮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手续,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2.煤电公司与孔瑞亮的劳动关系解除,煤电公司应支付孔瑞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00元(4620元/月×5个月),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3.煤电公司应支付孔瑞亮停工留薪期工资工资差额5899元(4401元/月×5个月-已付16106元),于本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履行;5.对孔瑞亮的其他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十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孔瑞亮受伤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401元,因此孔瑞亮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按每月4401元予以计算。孔瑞亮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煤电公司在孔瑞亮受伤后已向孔瑞亮支付16106元。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1.孔瑞亮与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2.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孔瑞亮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手续;3.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孔瑞亮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3100元(4620元/月×5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22005元(4401元/月×5个月),以上合计45105元,扣除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孔瑞亮支付的16106元,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向孔瑞亮支付28999元;4.驳回孔瑞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煤电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孔瑞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煤电公司从未提出要解除与孔瑞亮的劳动关系,孔瑞亮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一审诉讼过程中均以“出院后在家每月领取生活补贴,没有一次性领取工伤赔偿金,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要求解除与煤电公司的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孔瑞亮主动提出辞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工伤赔偿,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仲裁及一审诉讼中孔瑞亮从未提出煤电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亦未以煤电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煤电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即使煤电公司未依法为孔瑞亮缴纳社会保险,因孔瑞亮是以其他理由主动辞职的,煤电公司无须支付孔瑞亮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孔瑞亮因工伤残九级,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煤电公司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审判决煤电公司向工伤保险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手续并无不当。孔瑞亮要求解除与煤电公司的劳动关系,原审判决煤电公司支付孔瑞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孔瑞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孔瑞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小东审判员 许培清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