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聊城市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韩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韩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831号申请人:聊城市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卫育北路工业区6号。法定代表人:郭树森,经理。被申请人:韩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聊城市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韩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韩磊名下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申请保全金额6万元)。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磊名下的鲁P×××××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润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