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1民初第9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送变电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送变电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第9287号原告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东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才保。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荣斌,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马增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送变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送变电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北京送变电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航空港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