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1126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被告强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小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