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熊元友与被周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元友,周先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财保30号申请人:熊元友,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申请人:周先,住常德市鼎城区。关于申请人熊元友与被申请人周先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熊元友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周先名下的5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担保人熊家友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以其所有的湘J2xx**途锐小型越野客车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先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其他财产;二、对担保人熊家友所有的途锐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码:湘J2xx**)予以查封。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熊元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进 来源:百度“”